中国奥林匹克联赛-中国奥林匹克联赛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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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联赛的奖励和处罚办法

2.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联赛的组织领导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联赛的奖励和处罚办法

中国奥林匹克联赛-中国奥林匹克联赛排名

第十七条全国生物学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和一等奖指导教师由全国竞赛委

员会颁发获奖证书,每名一等奖学生最多可报三名辅导教师,全国竞赛委员会按教师人数颁发指导教师证书,每张证书写明全部教师姓名,排序以上报为准。

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的选手将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在竞赛闭幕式上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同时向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的公正性、权威性,全国竞赛委员会和各省分会成员在工作中如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其以后参与此项活动的资格,同时取消有关学生的考试成绩、获奖证书和保送生资格。

第十九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竞赛分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

第二十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罚

1. 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 在全国生物学竞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的成绩,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 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奥赛相关的工作。

4. 有失职行为的省分会负责人,全国竞赛委员会会同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从次年算起两年内不再聘任该职。

5. 发现省分会组织者集体失职,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取消该省两年内参加竞赛的资格,并通知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

6. 上述1-5舞弊行为均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记录在案,其中4.5舞弊行为将向各省发出通报,同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7. 全国竞赛委员会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中1、2、3中行为,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8. 对于全国竞赛委员会的集体失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全国竞赛委员会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对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授权。

9. 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 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全国竞赛委员会申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为最终裁决单位。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联赛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共同组成。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各省分会(以下简称各省分会),每届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送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各省分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监督考试,确保公平竞争。

②负责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物学联赛监考人员和评阅试卷人员。

③组织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的竞赛资料。

④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资金的筹集。

⑤组织召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教学和考试质量的研讨会,担任全国竞赛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会议的执行。

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委派监督和观察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过程。

⑦积极配合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⑧监督和评议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国动物学会和中国植物学会负责组织,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命题小组,全国生物学联赛巡视组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考评小组,负责选题、巡视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承办全国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领导、全国竞赛委员会分会有关人员、地方动物学会、植物学会和当地有关方面组成应届的组织委员会(包括一名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全国竞赛期间的竞赛条件、会务和经费筹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