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2.在中国体育产业进入“黄金期”,赛事运营是否能迎来春天?
3.关于世界五大联赛的问题
4.体育运动品牌营销策划书2014怎么写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在中国体育产业进入“黄金期”,赛事运营是否能迎来春天?
例如喜欢足球的球迷,最初最关心的事情是英超联赛。通过电视屏幕,他们因时差而兴奋。但是现在球迷们也会发现有更多值得观看的东西。中国在情感上离我们越来越近。球迷可能会买票近距离观看足球盛宴。然而,与相关的衍生品也将吸引球迷的注意力。事实上,这间接地促进了中国体育产业的消费。
市场化进程加快,整个产业链潜力巨大。在中国,由于央视多年垄断和体制问题而被严重低估的重大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将经历版权价值回归的过程,版权价格肯定会上涨,未来五年80亿的超级转播权就是明证。竞争收入的增加将给整个竞争产业链带来各种正反馈效应,整个产业链各方面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整个产业链将进入正循环。
将授权,群众运动会将首先举行。大众健身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大众体育项目已成为热门。随着权力的进一步下放和大量群众竞赛相对于专业竞赛的发展,商业价值将会凸显,更多的专业竞赛经营者将首先参与群众竞赛领域。但是,竞争运营公司拥有高质量的竞争、体育竞赛组织经验、良好的竞赛组织协调等核心能力,将具有绝对优势。
综合赛事运营:赛事运营的机会较少,但围绕赛事运营的服务市场机会会增加。由于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的规模和影响,企业很难直接参与运营。然而,随着各种世界级赛事继续在中国登陆,我们相信围绕赛事的服务将创造更多的商机。
关于世界五大联赛的问题
所以五大联赛各有特点,
西甲最注重技术,像以前的小罗,罗纳尔多啊,现在的梅西啊!都是技术型球员,西甲比赛具有观赏性,进攻强,但防守偏弱
英超也是技术型,全场比赛节奏快,身体对抗强,是很具有整体观赏性的联赛。之所以叫英超,并不是乱叫的,因为其他四大联赛的甲乙丙等等一系列等级联赛都是连在一起的,乙级联赛依附于甲级联赛,甲级联赛每年都要资助乙级联赛一部分资金。而英超则是脱离了足总,独自成立的一个联赛,并不与英冠有直接关系,因此每年赚的钱不用通英冠等低级别联赛分享,英超毫无疑问是体育产业市场化得有一典型案例。因此英超最富有,也最有实力(4强占3个)!
意甲联赛注重防守,身体对抗,球队整体性强,据悉,由于意甲近年发展止步不前,很难与西甲,英超对抗,因而明年可能更名为意超联赛了,管理将与英超看齐!
德甲不像英超,西甲,意甲那样星光熠熠,缺少巨星,但德甲打发一点也不保守,敢于进攻,联赛球队差距并不大,比赛充满悬念!
法甲,现在更多人习惯说4大联赛了,因为法甲不管是实力还是商业运作都无法和其他4大联赛抗衡,原因是资金不足,够买不了大牌球星,且本土球星又都在国外踢球,但事实上,西甲联赛仍然很精彩,并不逊于其他联赛!
中超之所以叫超也是那个原因!
至于的巨星政策由来已久,以前的战舰1代就为带来了巨大商业价值,佛罗伦蒂诺是个商人,商人对金钱是最敏感的,也许大家都觉得C罗太贵,但在他看来,这些钱并不多,因为C罗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现在花了这么多钱,以后还是可以赚回来的,因为在老佛爷眼里,这是物有所值!!
至于干布过巴萨嘛。。联赛还没有开打,你怎么会知道呢?上赛季干不过巴萨是因为卡尔德隆的失败!花了一大笔钱买了昂贵却称不上巨星球员,失败的原因自然是球员太差!不过即使有了战舰2代,要想战胜巴萨还是很困难,因为球员需要磨合期,虽然买来了这么多巨星,但更衣室却很难和谐,足球是团体运动,如果打不出好的配合,下赛季干赢巴萨还是很难!!
至于中国足球,说起来实在让人伤心,为什么中国足球不行?因为没有从娃娃抓起!没有先进的足球理念!!中国虽然看球的不少,但踢球的人太少,球场也太少,家长和学校都不鼓励踢球。举个列子,在伦敦,大大小小的足球场有3000多个,而北京的足球场只有可怜的30多个,差距太大!!所以人多没用,踢球的人多了才有用!这是根本原因。这些年一年比一年差的是因为中国足协太糟糕,里面的官员都不懂足球,瞎搞足球!
体育运动品牌营销策划书2014怎么写
在这里,我们讲讲泛体育运动品牌的营销策划工作,之所以定义为泛体育运动品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品牌:体育品牌及涉及体育运动的品牌,如红双喜、星牌、NIKE、李宁、安踏、中超、国家足球俱乐部等品牌;通过体育进行营销的品牌,如联想、可口可乐、红牛、喜力等品牌。这些品牌如何通过体育运动或者参与体育运动来创建市场优势呢?
在营销革命3.0时代,品牌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然而品牌创建思维的变化相对于过去二三十年也已发生巨变,新媒体和自媒体像洪水一样涌进了人们的生活,也创造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无论体育运动本身的品牌打造,还是体育运动相关品牌的打造,都迫切地摆在相关从业者的面前。在中国的文化产业方兴未艾的今天,中国非常需要以体育运动为中心打造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泛体育运动品牌。任立军指出,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体育运动产业的地位甚至要超过其他任何一个产业的地位,从某种角度来讲,体育兴则国家兴,体育强则国家强。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成为中央国家***都在关注和重视的事情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泛体育运动品牌谋势何方?
做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的体育事业和泛体育产业显然不会仅限于此,会是中国未来最为重要的事业和产业。仅从产业层面来看,体育运动职业化、休闲体育运动、体育产业、围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而建立起来的泛体育圈子等等,将是中国泛体育运动品牌未来重点发展的目标。
中国的体育职业化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很多体育项目还处于专业化圈养的阶段,只有部分项目走向市场,进行职业化操作,相对于欧美发达的职业体育来讲,职业化的水平还很低。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差距,另一方面也展现了机遇。
目前,中国发展比较好的职业体育项目包括足球、篮球、台球、网球等项目,基本上实现了职业化的发展,形成了可持续的发展,然而,围绕职业体育运动而形成的大体育产业尚未形成,政策机制的改革还需要深入,企业和资本的参与程度还有限,民众当中未形成良性的氛围,表明中国的体育产业的大格局尚未形成,体育产业的发展空间无限、需求无限。
做为品牌营销策划机构,我们更加关注大体育产业所带来的市场需求,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育做为强身健体的运动项目的存在,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拥有巨大的需求空间,需要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的运营,来满足这样的需求,它是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相等同的需求;第二,体育具有极大的观赏性和性,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存在着极大地此类需求,人们通过观看或者不同程度地参与体育运动来实现身心的愉悦,目前这类需求由于职业体育发展的缺失,还不能完全满足这类需求;第三,体育配套及体育装备的需求皆因上述两项需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具备极大的潜力,目前的社区体育、学校体育、民间体育的成长空间巨大;第四,体育的产业空间巨大,如体育营养、体育医疗、体育保险、体育培训等尚未形成体系,普通体育运动基本上不会得到上述的专业服务;第五,体育相关服务产业未得到充足发展,如体育经纪、体育品牌运营、体育组织等都未健全。
围绕着上述五点,中国的泛体育运动品牌的发展空间巨大,有空间就会蓄势,蓄势一定会发,只是现在中国的泛体育运动产业处于蓄势待发的状态。我们看到,像进入到中国职业足球领域的广州恒大、中信国安、长春亚泰、河南建业等企业持续投入加大投入,都是看到了中国职业足球的未来前景,像很多企业赞助网球运动员和台球运动员,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中国职业化较成熟项目的未来。当然,也有像李宁、安踏等体育运动装备企业的暂时性困难,他们正在为过去的快速发展埋单,品牌策划专家任立军指出,这一定是暂时性的困难,相信中国有关体育及相关的产业的未来仍然前途光明。
职业体育品牌化乃心由之路
中国职业体育也有像中超、CBA这样的品牌,但其品牌力与欧洲足球五大联赛和NBA等知名职业联赛品牌尚有差距。以中超联赛为例,不但中超品牌化程度低,其放下足球俱乐部品牌也基本处于企业品牌托管的状态,比如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虽然近几年在整个亚洲其影响力无有出其右者,在世界范围内也赢得了声誉,但从某种角度来看,恒大品牌还不是足球品牌,而是投资于足球产业的房地产品牌,显然,这样的发展是不利于足球俱乐部的发展的,也不利于职业体育的发展。在这方面,中国职业体育品牌的还是由地域名字加投资企业品牌共同组成,一旦出现企业退出的现象,原俱乐部的品牌基本上等于消失,这对于该地域的职业项目的发展是没有好处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品牌化乃必由之路。
显然,职业体育品牌的建设与其他行业企业品牌的建设思路存在明显不同。其中主要还是品牌资产的构建上存在不同,但是整体思路仍然还是要打造品牌资产,形成品牌力,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首先,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的职业体育品牌。在职业体育品牌化的创建历程来看,市场需求仍然是职业体育品牌打造的最终目标。因此,在品牌创建之初,职业体育企业一定要做好目标消费人群的调研,以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为例,你的目标消费人群在哪里?他们的核心需求是什么?围绕足球本身的核心需求之外,他们还有什么样的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其他需求,比如,他们需要多少国安的球衣?他们是否有与国安球员互动的积极性?等等,在这个方面,俱乐部要把事情做细做精,研究透彻,只要建立在满足目标受众需求之上的品牌资产打造才是最科学的。
其次,精准的品牌定位是职业体育组织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通常来讲,定位就是对公司的供应品和形象进行设计,从而使其能在目标顾客心目中占有一个独特的位置的行动。比如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的定位用一条口号来表述就是?国安永远争第一?。当然,国安是一家职业化以来少数坚持下来的足球俱乐部,我们感觉这家俱乐部还是做了很清晰的品牌定位。其他中国的职业体育组织包括中超、CBA及旗下俱乐部都缺乏清晰精准的品牌定位。比如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的定位是什么?有人说它要成为亚洲之王,夺得亚冠冠军,做为一个职业体育的品牌,显然不精准。那么做为中超这一中国足球顶级联赛品牌,它的品牌定位是什么?它愿意为球迷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品牌策划专家任立军认为,中国职业体育的品牌建设随着关注度的增强将会走向规范化,定位清晰的品牌,将会有利于中国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希望中国职业体育逐渐由明星效应、冠军效应转向品牌效应,其中品牌定位是关键。这样才是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快车道。
第三,品牌元素的创造和积累将成为职业体育品牌未来重要的一笔无形资产。申花两个字已经使用20年,尽管中间存在着股东的更迭,仍然把这一品牌元素保留了下来。所谓品牌元素,是指品牌名称、标识、符号、特征、口号、代言人、包装、记号、颜色等。品牌元素的更迭在职业体育领域非常让人吃惊,这对于品牌的持续塑造、对于品牌资产的创建、对于品牌形象的树立等都是重大损失。今年是这个俱乐部,明年就转卖给另一家公司,就变成了另一个俱乐部,导致整个职业体育行业内人士都缺乏对于品牌资产的忽视。以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为例,其前身是由大连万达集团投资的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2012年竟然因为实德集团出现问题而退出足球圈,竟然没有一家企业愿意接收该俱乐部,一方面因为负债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缘于品牌资产无价值。
第四,没有形成品牌序列。在西方职业体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一个联赛底下拥有丰富完整的品牌序列,以NBA联赛为例,其旗下拥有众多球队品牌不说,还拥有很多子品牌及合作品牌,形成了强大的品牌序列体系,每一个品牌代表着一个产品或者服务,都能够为整个联赛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也是其得以健康发展,成为最著名的国际职业体育品牌之一。在中国的职业联赛里面,品牌序列基本属于空白,除了投资、广告费、门票、赞助费等再无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因为市场无需求,而是职业组织的产品构建不合理,更无相对应的子孙品牌体系和序列,良好的不能得到有效的价值实现。
体育产业的布局和赢利模式的粗放式思考
仅仅依靠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创建起来的体育产业是不健康的不可持续的。近年来,围绕着中国足球篮球等职业联赛的发展存在着不少争论,很多行业专家仅仅从提高相关体育运动水平的角度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专家任立军也是体育迷,对于足球和篮球等项目的喜爱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他认为,中国体育职业化的核心问题是产业发展的赢利模式的构建,无论俱乐部也好还是个人职业单飞也好,都可以做为经济单位来对待,如何让市场化的机制来平衡产业的发展问题才是关键,不要因为比赛的得失而才来探讨产业的发展问题,而是时刻要以对待普通企业的态度来对待体育企业。
对于体育产业的赢利模式问题,这可能并不是很短的篇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但涉及不同的体育形式、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体育参与方式等,都会面对不同的赢利模式。这里,我们要谈的是赢利模式在专业化走向市场化之后的转变的问题。
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做为体育产业及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必然也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甚至来得比其他行业更迅猛,为什么?原因就是中国的绝大多数行业都已经市场化多年,只有体育产业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在这样的背景下,体育相关产业也无法像国外体育相关产业一样健康发展。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民营资本应该寻求主动介入的机会。民营资本的介入可以从两个方面带来益处:一是带来民营资本,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二是带来先进的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理念,推动相关体育产业向着市场化企业化运营模式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民营资本的运作必然要探讨赢利模式的转变。
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到体育产业当中,无论是体育产业的核心部分还是体育产业的边缘部分,都会有民营资本的影子,把体育产业当成其他产业一样来做就对了,到时候,中国的足球该是什么样的水平就会达到什么样的水平,不用愁。
显然,如今进入到体育核心产业里边来的企业,绝大部分出于社会责任,或者出于广告宣传,或者寻求支持,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而进入到体育产业边缘产业里边的企业,想着通过渗入到体育产业里来赚钱赢利。
营销策划专家任立军认为,中国的体育产业正处于布局阶段,无论是能够赢利的边缘产业,还是无法实现赢利的核心产业,走完产业化布局,并建立起足够强悍的赢利模式,都尚需时日,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必然是中国目前最具朝阳性质的行业之一。
现在的冷门未来不可限量
如果说中国的泛体育产业的热门是什么?那么自然要包括中超、CBA、乒超等几大热门的职业联赛了,当然,也会包括体育装备行业了,红双喜、星牌、李宁、安踏等都做得不错。如果说冷门,可能包括体育培训、体育教育、体育经纪、体育品牌推广、体育转播、体育医疗、体育保健康复、体育保险等一大堆。任立军指出,冷门不一定永远冷下去,热门一定会继续热下去,因此,现在的任何一个有关体育的冷门行业都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热门行业,发展前景都不可限量。
目前,国内具备专业能力服务体育产业企业的品牌营销策划及品牌推广的机构并不多,绝大多数从事的是体育赛事、赞助、代言、广告、票务等的营销推广工作,并非纯正意义上的体育产业企业品牌营销推广。这方面的空白,也使泛体育企业领域的品牌建设理念、理论、模式等的严重落后,而由一批跨国体育管理公司为代表的国际化体育品牌推广机构由于高昂的费用常常令国内体育企业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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